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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5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樂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家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文同即川妹子小吃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文同即川妹子小吃店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