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5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中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淨醫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訂購機票者「許永宏」並非相對人華淨醫材股份有限公司現登記之代表人或董、監事,系爭「承諾付款同意書」上亦僅有許永宏個人之簽名,請重新陳明本件債務人並提出釋明資料(如許永宏係受僱於華淨公司而為其訂購機票,聲請人應就此提出釋明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