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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5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際亞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我城股份有限公司、黃智銘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我城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釋明究以我城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抑以我城股份有限公司、黃智銘為相對人?若以黃智銘為相對人,請具狀釋明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由於聲請人民國114年6月10日聲請狀提出之廣告委刊單,委刊人欄位僅蓋有我城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黃智銘之印章,即俗稱之公司大小章,黃智銘並未再另行蓋用個人印文於其上,無從認定其有為連帶債務人之意。聲請人如向其請求,應另行提出請求之依據及證據)。若僅以我城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亦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