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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5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銘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上億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金上億實業有限公司」承擔第三人「鑫宏達實業有限公司」與聲請人之係爭承攬契約債務之證明。
二、請提出債權金額新臺幣532,600元之帳款明細或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需有可供法院形式審查以核其實之證據),且應陳明其計算式並提出相關收據佐證。
三、請提出相對人金上億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