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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林家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銳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連財律師(即被繼承人雷琪雯之遺產管理人)

            李寄嵎  



一、債務人詹連財律師(即被繼承人雷琪雯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雷琪雯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銳錡國際有限公司、李寄嵎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830,713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4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債務人詹連財律師(即被繼承人雷琪雯之遺產管理人)並於管理被繼承人雷琪雯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銳錡國際有限公司、李寄嵎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