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5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提香鐵板燒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陳明並更正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名稱。(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6月11日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名稱,與本院按統一編號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結果不符,故有釋明與更正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