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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5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廖淑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業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7月7日提出之陳報狀(如附件所示),於具狀人欄位漏未簽名或蓋章,請於附件之具狀處補正簽名或蓋章後再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