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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5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淑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智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僱傭關係應存在於聲請人及業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相對人施智騰僅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陳明聲請人得對相對人施智騰個人請求之依據,或改列公司為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