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6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秀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長怡投資有限公司、王長怡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王長怡投資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按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以交付借貸款項為成立要件,是以利息先扣之金錢借貸,貸與之本金額應以利息預扣後實際交付借用人之金額為準,該預扣利息部分,既未實際交付借用人,自不成立金錢借貸,此有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82號判決等實務見解可資參照。
請陳明聲請人預先扣除之借款利息為若干,並依上開意旨更正並重新陳報債權數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