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6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友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請求標的,如是就本金新臺幣256,815元及利息一併請求,應在本金、利息之間,加記載「及」字,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256,81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