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6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首爾大叔餐館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委由聲請人提供保全服務,惟其未依約付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6月11日提出之聲請狀,雖稱有「租賃契約書影本」為證,惟聲請狀及附件並無該契約書影本存在,且亦無其他任何證據以釋明本件請求,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是否確有債權債務關係。是以,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為給付,顯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聲請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