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6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精訊聯合會計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黃則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正晶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正晶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三、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66,266元計算式,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相關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登記資料即最新負責人之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