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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6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精訊聯合會計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黃則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正晶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精訊聯合會計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如稅籍資料)及登記最新負責人之釋明資料。
二、聲請狀未據聲請人簽名或蓋章,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