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6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洪通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里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里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