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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6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烱淞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曾烱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