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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廖維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集尚徠興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侯大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安莉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020,308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70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061,537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70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