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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承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6,042元,及其中新臺幣
    102,199元,自民國114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99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收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以3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509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收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以3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