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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8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榕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磐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磐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
二、請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或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擇一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