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9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葉淑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陳明積欠之工資、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之金額係如何計算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工資應以扣除勞健保費及相關費用後之實領薪資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