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李怡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俊男
鄭郁青
一、㈠債務人陳俊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841,159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6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俊男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郁青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陳俊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05,047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6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陳俊男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郁青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