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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0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美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4年7月28日解散登記,應以全體董事(楊國顯、楊光達、蕭銘權)為清算人,請具狀改列其全體董事(楊國顯、楊光達、蕭銘權)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