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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0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優仕全球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宛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多少。
二、陳明請求金額新臺幣275998元與請求之利息是否併同請求?如是,請具狀更正(本金與利息之間應加記載「及」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