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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0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英波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雲聯    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億通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次,督
  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五百零八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09條、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億通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億通國際公司)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向聲請人購買貨物,積欠貨款新臺幣282,240元,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查本件相對人億通國際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而相對人億通國際公司之代表人陳萬俥於民國(下同)110年4月19日為遷出登記,有該戶籍資料附卷可稽,由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依首揭條文所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