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2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呈信食堂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呈信食堂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查明第三人裴○惠因受雇於相對人每月「實際領取」之薪資為若干,提出釋明文件,並按此數額重新陳明請求數額(按聲請狀所附之本院執行命令,倘經扣押後的債權餘額扣除健保費等必要支出後,債務人實領數額不足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債權人即不得對其請求,故有就此部分釋明及重新計算得請求金額之必要,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