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2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黃莉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0 樓之0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岳修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0 樓之0
金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緯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407,961,738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680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年5月29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6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14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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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