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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2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埕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駿佳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第二項所載,聲請人依工程施作、請款約定,請款金額為新臺幣671475元。請具狀陳明該筆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