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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2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會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照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駿佳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訂貨單總額與請求金額不符,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