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3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台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蘇健明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陳明利息起算日係從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自114年8月1日起算?
三、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無從判斷對話者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