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3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賢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民國114年6月25日聲請狀附表本金序號001「本金」新臺幣182,206元之證明文件(因原釋明文件銀行系統顯示之債務明細為新臺幣148,412元,與聲請狀附表本金金額不相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