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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4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景松、蔡雅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督促程序費用是否為「如對債務人游景松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雅芳清償之。」?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