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4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陳彥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龍昕興業有限公司、蕭國鑫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114年8月7日提出之相對人變更登記表中,董事、股東及其他負責人欄位空白,請提出該公司解散登記前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董事、股東及其他負責人欄位不得空白),並提出全體股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