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5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旨王開發有限公司、王士銘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是否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816,664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7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21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72,自民國11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44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