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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旨王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士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816,664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715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21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72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44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