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5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六福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兆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
二、提出相對人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陳柏村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