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宗鳴律師(即被繼承人賴皇諭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賴皇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090元,及其中新臺幣29,625元自民國97年1月2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人賴皇諭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