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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6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啟昌即啟竣玻璃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駿佳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啟竣玻璃行為王啟昌獨資或合夥證明(如稅籍資料或商業登記資料),並確認或更正商號名稱究為「啟竣玻璃行」或為「啓竣玻璃行」。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如為獨資,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國民身分證號碼。請提出聲請人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
三、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如有兩造簽名之契約書、發票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