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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6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高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千手千眼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千手千眼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蔡曄涵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受有損害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