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鍾幸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秋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19,961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