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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6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馥境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瓊玉  
代  理  人  謝順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恆隆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馥境餐廳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若聲請人馥境餐廳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債權人應自行查明,並向法院如實陳報),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足資釋明工程保證金簽收單上之簽收人「朱秋美」為相對人之財務委員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