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6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禹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豐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翰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翰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更為「陳章傑」,請重新提出載有正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聲請狀。
二、請提出相對人翰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