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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6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育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持有114年5月15日兩紙票據向相對人現實提示付款之釋明文件(退票理由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