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王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晶元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美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格箖綠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侯信博
一、㈠債務人晶元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王美絲、侯信博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612,421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1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晶元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王美絲、格箖綠能有限公司、侯信博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576,855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1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