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6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家世紀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沈靜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大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務人已於民國113
年3月20日破產,按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
產法第99條定有明文。是破產債權之範圍,如何申報,何時
依何種方法,順序及比例就破產財團之財產而為分配,悉依
破產法規定之程序為之,俾各破產債權人獲得平等之清償,
以實現債務人之財產為全體債權人債權總擔保之原則,該破
產債權人應祇可依破產程序行使其債權以受清償,殊無再另
以訴訟方法或其他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之餘地(最高法院91
年度臺抗字第457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本件聲請,非依破
產程序,逕以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即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