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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6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忠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陳明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151266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