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德翰(即被繼承人周維浩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李彥儒」係聲請人之代理人或送達代收人?如為前者,請更正聲請狀;如為後者,請重新提出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
(查聲請狀將「李彥儒」列為送達代收人,惟僅蓋有李彥儒個人之印章,並附有委任狀一份,故有就此部分釐清之必要,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