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和莆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13,652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1個月為1期,逾期1期時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時收取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以3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4,745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以1個月為1期,逾期1期時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時收取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