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郁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0,562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7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並以1個月為1期,逾期1期計收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計收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計收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以連續3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029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並以1個月為1期,逾期1期計收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計收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計收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以連續3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