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7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睿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且應敘明給付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未休折算工資等各項目之具體數額,並逐項提出足資釋明之證據。
(須就各項目列明數額與計算式,並提出足資釋明之資料。因聲請狀並無請求金額之計算方法,故有補正之必要,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