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8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侯向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逸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1,250元,及自民國92年3月
18日起至民國92年4月1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2年4月1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