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8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美華爾道夫Ⅲ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翔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積欠管理費係自112年12月起算至114年5月止,故利息自112年12月起算應無理由,請更正利息起算日或更正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